簡稱職稱工作內容
TA一般教學助理
(Teaching Assistant)
1.協助授課教師處理例行課前器材準備
2.課堂事務性工作
3.協助整理與收集課堂教材
4.課程網站平台管理(moodle或ilms)
TA-d帶討論教學助理
(Teaching Assistant for discussion)
*需有教發中心助教認證
1.含TA的工作
2.協助教師課堂教學
3.每週帶領分組討論
4.每週安排課業諮詢時間(office hours)

課程配置助教數比例原則:

(一) 核心通識課程:
可申請TA-d或TA,每班至多兩位助教,配置比例如下:
TA-d:修課人數達30人之課程,每30人可申請一名。
TA:修課人數達50人之課程,每50人可申請一名。

(二) 通識選修課程:
修課人數達50人之課程,可申請一名TA,每班至多兩位助教。

(三) 支援通識課程:
凡支援通識課程者,應先向原系所單位申請TA-d 或TA補助,若修課人數逾50人,可再向本中心申請補助一名TA-d 或TA。

*每位同學一學期至多擔任三門通識課程之助教。

 簡稱 職稱補助薪資補助月數
TA一般教學助理
(Teaching Assistant)
3單位4.5個月
TA-d帶討論教學助理
(Teaching Assistant for discussion)
*需有教發中心助教認證
5單位4.5個月

薪資單位說明:

一單位原則上限為1000元,若因校方調整當年度經費或其它因素需配合辦理時,本中心得以當年度經費依總助教數(TA-d、TA分別以5單位、3單位)來統一分配教學助理之薪資單位額度。

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通識課程教學助理實施辦法

103年12月8日103學年度第四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9月14日104學年度第一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月8日106學年度第五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6月21日109學年度第九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1月28日111學年度第三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通識課程教學品質,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特訂定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通識課程教學助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 助教分類及工作內容:

(一) 本中心教學助理需符合本校「教學獎助生」或「兼任助理」之資格規定。
(二) 本中心教學助理分類如下:
1.TA-d帶討論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 for discussion):
(1) 含TA的工作
(2) 協助教師課堂教學
(3) 每週帶領分組討論
(4) 每週安排課業諮詢時間(office hours)
2.TA一般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
(1) 協助授課教師處理例行課前器材準備
(2) 課堂事務性工作
(3) 協助整理與收集課堂教材
(4) 課程網站平台管理(moodle或ilms)

第三條 課程配置助教數比例原則:

(一) 核心通識課程:
可申請TA-d或TA,每班至多兩位助教,配置比例如下:
TA-d:修課人數達30人之課程,每30人可申請一名。
TA:修課人數達50人之課程,每50人可申請一名。
(二) 通識選修課程:
修課人數達50人之課程,可申請一名TA,每班至多兩位助教。
(三) 支援通識課程:
凡支援通識課程者,應先向原系所單位申請TA-d 或TA補助,若修課人數逾50人,可再向本中心申請補助一名TA-d 或TA。

第四條 助教獎助金:

(一) 通識課程助教獎助金由本校教務處研究生獎助學金及教學助理助學金支應,助教與教師需依實際教學活動之安排確認為「教學獎助生」或「兼任助理」助教後,向中心申請相關經費補助。
(二) TA-d:每月補助5單位,一學期補助4.5個月。
(三) TA:每月補助3單位,一學期補助4.5個月。
(四) 一單位原則上限為1000元,若因校方調整當年度經費或其它因素需配合辦理時,本中心得以當年度經費依總助教數(TA-d、TA分別以5單位、3單位)來統一分配教學助理之薪資單位額度。

第五條 助教資格條件:

(一) TA-d以碩博士生為主,且需參與過本校教發中心所辦理之助教研習營,並取得研習證明書。
(二) TA原則上以本校研究生以上擔任助教,如有特殊考量,經授課教師及本中心同意後,可由大學部高年級學生擔任。
(三) 每位同學一學期至多擔任三門通識課程之助教。
(四) 「教學獎助生」助教應接受專業教學實務能力技巧培養而參與學校正式學分課程,以提升教學專業或實務能力為目的。

第六條 教學助理之申請聘任:

(一) 各授課教師可依課程性質與實際教學需求申請助教,將教學助理申請表於開學兩週內,送至本中心審核,由中心視實際教學需求核定之。
(二) 授課教師在聘任教學助理,在學生執行助教任務前,務必確認兼任助理屬性(教學獎助生或兼任助理),並進入「助理登錄系統」完成屬性類型確認程序與填寫相關資料。

第七條 教學助理之考核:

(一) 需配合教發中心進行「教學助理評量」。
(二) 學期中若教學助理未能符合相關工作內容或授課教師之教學需求,教師得要求中止聘用,但須於中止聘用日前兩週告知助教同學並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若助教同學提出不服理由,則由該課程向度召集人協調之。

第八條 教學助理權益救濟途徑

(一) 教學獎助生對於參與學習範疇之教學活動措施或處置,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依本校「獎助生權益保障處理要點」辦理。
(二) 兼任助理權益受有損害者,得提供具體事實及訴求,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

第九條 本辦法相關未盡事宜,依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